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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 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计 算 方 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企业,视同外资企业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计税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设立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外国企业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8.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10.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率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对从事生产经营的应税所得,实行25%的比例税率;另外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合计税率为25%.

  2.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关联的,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计税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行业不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也有所 不同。税法根据各行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用公式固定下 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其公式如下:
  (1)制造业
 ①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 ②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③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 ④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
 ⑤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 品盘存
 ⑥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
  (2)商业
 ①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 ②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售成本-销货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③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 ④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回+进货折让)+进货费用] -期末商品盘存
  (3)服务业
 ①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 ②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分为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和全年所得税额的计算。
  2、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 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季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 适用税率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相同。
3、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 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至4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地方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税额的计算方法同上。
  4、抵免限额的计算
  (1)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在一个国家时,企业在国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可以在国内总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按我国税率计算的税额。即如果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超过按我国税率计算的税款部分不能抵免;低于按我国税率计算的税款时,其差额部分应补缴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国外所得额×我国所得税税率
  (2)外资企业在两个以上国家设有分支机构时,应采用分国计算抵免限额(亦称分国限额),计算公式是:  
  某国分支机构抵免限额=按全部所得计算应缴我国所得税额×[来自某一外国的分支机构所得/(本国所得+所有外国全部所得)]


   预提所得税的计算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 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预提所得税,是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的金额,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权益折价支付的金额)中扣缴。
  应纳预提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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