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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组与处置资产的方式

(1)资产管理公司对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进行重组后向外商出售或转让;

(2)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外商出售、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

(3)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外商出让其拥有的实物资产;

(4)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作价出资,在原基础上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

2、重组与处置资产的范围

(1)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企业股权,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实施债转股后取得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对欠债企业进行重组后拥有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以其他方式拥有的股权;

(2)资产管理公司有支配处置权的实物资产;

(3)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的企业债权。

3、重组与处置资产的评估与交易价格
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与处置的资产出售、转让前须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符合国际惯例,采用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方法。资产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资产评估净值、资产增值潜力、资产现状等因素,自主确定重组与处置的资产交易价格。


4、主要法律依据

2001年10月26日国家外经贸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注:重组与处置吸收外资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凡属文化、金融、保险以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的外商投资类领域,不列入此范围。要防止以炒作资产为唯一目的的短期交易及企业逃废债务。

二、申办资格

(1)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2)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6)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赢亏

三、申办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合同、章程(原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 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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