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资 注 册 合 资 办 学
 

1、投资形式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属鼓励类;高中阶段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属限制类;基础教育(义务教育)机构属禁止类。

2、申请设立基本条件

(1)有正确的办学宗旨;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3)有合格的教师;

(4)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必要条件;

(5)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主要法规依据

国务院1995年2月6日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2002年3月11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

注: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

二、申办资格

(1)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2)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6)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赢亏

三、申办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合同、章程(原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 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Copyright (C) Asian stars,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晟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