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 口 自 用 设 备 的 审 核 及 相 关 事 项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备配件须在审核表中注明是否属于投资总额内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审核分工

⒈ 凡市外资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到市外资委委托的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
⒉ 凡由各区、县及开发区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可到原审批机构办理审核。
⒊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应尽快先行办理海关登记手续,才能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
办理市管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或非免税进口自用的新设备,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或非免税进口自用的旧设备及免税进口技术改造设备的审核工作。审核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进口自用的新设备
1、企业应如实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本公司留存,二份返回企业用于向海关申报和留存备查)。
2、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1) 出示企业批准证书(可用复印件);
(2) 出示企业通过最近一次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贴有工商部门相关标记的营业执照(可用复印件);
(3) 附上与审核表内容相一致的设备订货合同或发票(可用复印件)。
3、根据有关规定企业进口设备若为外方投资者实物投资(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或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托外方投资者购买的进口设备,必须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后才能作为验资的依据,因此企业还需增填一份审核表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二、进口自用的旧设备: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旧设备作出若干限制,为此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旧设备需符合以下规定:
1、填写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核表(一式五份);
2、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明细表(一式五份);
3、区、县政府批准的企业进口旧设备需经区、县审批部门初审;
4、本公司仅可审核未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签署的2004年第26号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目录二中之二、三部分旧设备;企业需进口上述范围内的旧设备,由企业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后,专题报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转国家商务部机电司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旧设备,还需经上海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有关备案、报验手续。
三、进口技术改造设备
外商投资五类企业(即鼓励类、限制乙类、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及研究开发中心)开展技术改造,进口自用设备、配件、备件,需先报经市外资委批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凭此办理逐批进口审核手续,发给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1、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核准书;
2、附上盖有企业印章的进口技术改造设备清单一式二份,清单需列明进口设备、配件、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总价(需折算成美元)和进口税则号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
3、每批进口设备、配件、备件的办理日期和总金额须在核准书核定的有效期和用汇额内;
4、进口设备、配件、备件必须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凡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本协会原则上即时进行审核,办毕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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