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注册金融机构
 

1、投资形式

(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3)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4)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5)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2、经营范围

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A、吸收公众存款;
B、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C、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D、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E、提供信用服务及担保;
F、办理国内外结算;
G、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H、从事同业拆借;
I、从事银行卡业务;
J、提供保管箱服务;
K、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L、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B、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C、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主要法律依据

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申办资格

(1)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2)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6)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赢亏

三、申办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合同、章程(原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 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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