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资 注 册 工 程 设 计 公 司
 

1、企业名称:上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设立条件:(1)允许设立的形式:中外合资、合作,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工程设计机构;

(2)中方合营者,应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

(3)外方合营者,应是在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在国际设计市场上有较

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一般应为20万美元以上;

3、企业类型:合资、合作

4、经营范围: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及相关的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管理及工程监理。设立合营机构时,其经营范围一般不允许包括工程总承包,需待合营机构成立以后,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建设部出具意见,再向商务部申请增加工程总承包的经营范围

一、申办资格

(1)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2)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6)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赢亏

二、申办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合同、章程(原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 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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