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资 注 册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1、企业名称: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设立条件:

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
(3)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中,已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5000万美元;
(4)有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5)风险承受能力;
(6)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7)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
(8)未受过所在国和中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重大处罚。
 

至少有一个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2)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3)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4)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2000万美元。
 

其他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2)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3)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
以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至少有一个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其已投资金额累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4)拥有具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5)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6)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7)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8)未受过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机构的重大处罚。
 

其他中国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风险承受能力;
  (2)有正当的资金来源;
  (3)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中,外国投资者所占比例不 得低于25%。

3、企业类型:合资、合作

4、经营范围: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国家批准的其它领域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申办条件

(1)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一个拥有必备资格的投资者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办程序

(1)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2)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商务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3)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五、 申报文件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6)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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